粵建管字[2004]132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駐粵各保險公司,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降低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導建立健全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建筑行業實際,制定了《廣東省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區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建設廳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反映。
廣東省建設廳
二○○四年九月八日
廣東省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導則
總 則
一、為加強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降低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導建立健全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建筑行業實際,制定本工作導則。
二、本工作導則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三、建筑意外傷害是指施工現場工作的管理人員和工人在施工過程中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四、開展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積極參與安全事故預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保險范圍與對象
一、在我省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在施工現場工作的管理人員和工人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二、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人員均為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
三、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須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期限
一、保險期限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至竣工時間,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險責任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自行終止。因故延長工期的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續保手續。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險費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需要調整,由施工企業與保險公司自行約定。
二、工程停工和復工時,應在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責任暫時中止或復效手續。保險責任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不計算保險公司的責任期限。已辦理復效手續的,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時間相應順延。
保險內容
一、應辦理被保險人自建筑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險。
二、應辦理被保險人自建筑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建筑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殘的殘疾保險。
三、鼓勵辦理建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第三方責任保險。
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
一、保險費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或變相攤派。
二、每一被保險人的建筑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少于10萬元。
三、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是直接的保險業務,由施工企業向保險公司直接投保和交納保險金,任何人員不得收取中介費用。
四、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以工程項目為保險單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積為保險費計算基礎,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以合同總造價為保險費計算基礎。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五、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施工現場環境和每一個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額和殘疾保險金額情況等因素掛鉤,由施工企業與保險公司共同約定。原則上差別費率不得低于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制定的指導價格。
六、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凡取得省、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稱號的施工企業,自獲得榮譽稱號之日起兩年內,可享受保險費率按一定比例下浮的優惠;凡發生四級以上(含四級)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險費率,具體比例由施工企業與保險公司共同約定,原則上浮動比例不得超出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制定的標準。
投 保
一、在我省開展建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的保險公司,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綜合考評后,選擇若干家信譽良好及綜合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作為我省建筑人身意外傷害定點承保單位。
二、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企業應向我省定點開展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的條款應包含有關保險公司提供的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安全培訓等安全服務的內容,施工企業在投保時可與保險公司商定具體服務內容。
四、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的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知被保險人。
索 賠
一、發生建筑意外傷害事故后,投保企業應迅速報告保險公司,同時按工程管理隸屬關系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作為索賠的依據文件之一。
二、投保人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的索賠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保險公司索賠。有關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
身故保險索賠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的人事證明或勞動關系憑證;
4、公安等部門出具的建筑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5、公安機關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7、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傷害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賠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向保險公司進行殘廢保險索賠: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的人事證明或勞動關系憑證;
4、公安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5、公安機關、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傷殘鑒定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6、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
7、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傷害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監督管理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實施建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審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一項重要內容,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建筑行業協會或其它有條件的中介組織開展安全咨詢服務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務市場。
三、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了解掌握施工企業投保情況和保險公司開展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情況。保險公司應當將每年度建筑工程辦理投保、理賠情況匯總,并抄報當地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違規操作、服務質量差、不及時按合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除向廣東保監局反映情況外,還應向施工企業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承保單位資格。
附 則
一、合法勞動關系是指與施工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簽訂正式或臨時勞動合同,并辦理了入職手續的有關管理人員、工人等與施工企業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