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試行)》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擬訂了《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現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時間為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7日止,逾期不予采納。意見反饋的方式為:1、書面意見,以傳真方式反饋至我局;2、發送電子郵件。

 

聯系人:李達釗

聯系電話:3831665

傳真:3831600,3831607

電子郵箱:jmzjjsck@163.com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5年7月16日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江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的信用管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招標代理,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從事房屋市政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代理業務。

第三條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各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依法從事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代理機構在本市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省外企業須到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后),應當到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并領取信用手冊后,方可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 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制度。按照《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根據各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結果以及其它方面的考核表現,公布代理機構考核結果及等級;未符合考核等級要求的企業,不得參與公有資金投資及公共工程的房屋市政項目的代理活動。

第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七條 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的委托,承擔下列工作:

(一)擬定招標方案;

(二)擬定招標公告,并按規定程序發布;

(三)編制和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

(四)編制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并報審;

(五)組織開標、評標、與招標人一起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協助招標人簽訂項目合同;

(七)編制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八)協助招標人辦理合同備案;

(九)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專職人員不得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不得同時從事3個以上(不含3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自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中標通知書簽發之日止)。

第九條 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招標人委托后,應當組建項目組,項目組應當由本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職人員組成,且不得少于3人,并確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機構在冊時間三個月及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項目其他人員要求:在本機構在冊時間三個月及以上。

代理機構須在每年三月份向市建筑協會提供在冊人員參加社保情況。

第十條 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其代理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等文件,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法人或項目組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的法人公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注冊執業人員執業范圍內的,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本企業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由造價員編制工程量清單或標底的,除審核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外,造價員必須簽字并加蓋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未按規定簽字、蓋章的,不予辦理備案等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中標通知書應當由招標人簽發,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第十二條 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完整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所有的記錄,內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合同、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和招標人的評價意見,并按照規定進行存檔。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時應予提供。工程招標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解釋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解釋。

第十三條 建立工程招標代理不良行為處罰制度。對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工作中的一般不良行為按《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評價標準》實施扣分;對嚴重不良行為實施通報批評、暫停其三至六個月的市場活動等處罰,按規定扣分并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相應資質(資格),并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嚴重不良行為是指:

1、代理尚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條件項目;

2、采用行賄、提供回扣、惡意壓價、少收費或不收費、轉嫁收費、詆毀他人以及迎合招標人操縱招標意圖為交換條件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代理業務或將承接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轉讓他人;

3、招標公告和編制的招標文件未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擅自對外發布招標公告和出售招標文件;

4、在編制招標文件時設置與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不一致的條款,在招標備案時又沒有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22號)的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特別說明的。或不按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的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巧設門檻或在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時設置有針對性的條款;

5、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書面意見(通知)要求依法責令改正的文件內容拒不改正;

6、網上發布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與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容不相符的;或者提供給評標委員會的招標文件與網上提供給投標人的不一致;

7、與招標人或投標人相互串通招標投標,操縱招投標結果,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8、不按法定招標程序和規定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導致不能正常開標;

9、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資質,偽造、涂改資格證書,或超級、超范圍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10、因招標文件、答疑、澄清或補充說明等資料編制不嚴謹、前后條款互相矛盾引發爭議,或難以理解無法進行評標;

11、在評標過程中干擾或左右評標專家評標,暗示或左右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12、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13、承擔了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業務后,又承接投標單位編制標書業務或該項目咨詢業務;

14、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其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經營行為、工作質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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